新颖性和创造性是发明专利授权实质性条件,因此,已知的产品属于现有技术是不可以再次申请发明专利的,然而,如果申请人发现了该已知产品的新性能,并且新性能决定的新用途可以提供良好的效果,则可以申请该产品的用途发明。例如大剂量的阿司匹林用于解热镇痛药,小剂量可作为心血管疾病用药,虽然同样是阿司匹林,但是小剂量应用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效果,也就产生了新用途。对于用途发明,其创造性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1)该新性能不能从产品本身(如物质结构、组成、分子量等理化性质)显而易见的或预见到只有新用途产生了出乎意料的技术效果,才可以认为这种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
(2)新产品用途发明具有良好的效果, 该用途不能从与该产品的物质结构、组成、分子量等理化性质相似的已知产品显而易见的得出或预见到。即新的化学产品,如果该用途不能从结构或者组成相似的已知产品预见到,可认为这种新产品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
(3)如果用途发明仅是从一些已知的可能性中或等同可能性的技术方案中通过常规手段选出一种进行选择或直接能推导出,且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用途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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