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要件的功能在于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形式要件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或有效要件。商标法没有规定驰名商标的形式要件,给司法和行政管理部门留出了很大的裁量空间,也出了一个难题。那么,驰名商标是否必须具备形式要件﹖考虑到以下三个 现实因素:
1、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实质要件或要素过于抽象和笼统,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
2、确定形式要件可以防止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良好的执法秩序;
3、确定形式要件可以保障驰名商标的相对稳定性,使得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至于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关系,实质要件是驰名商标构成的事实条件,形式要件是驰名商标构成的法律条件,二者不可偏颇。如果过分强调实质要件而轻视甚至忽视形式要件,容易导致法律秩序的混乱。
反之,如果过分强调形式要件而不尊重实质要件,则会背离驰名商标保护的宗旨,走向程序主义或虚无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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