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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词书不具汇编作品独创性

    【案情简介】

  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张成都墨墨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墨墨背单词”APP软件侵犯其《24天突破高考大纲词汇3500》等39本单词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新东方公司认为涉案软件使用了新东方公司具有显著性与知名度的“恋练有词”及“词以类记”系列图书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新东方公司主张的单词选择、划分、排序不具有独创性,无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墨墨公司未侵犯其著作权。新东方公司提出的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海淀法院判决驳回新东方公司的诉讼请求。新东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新东方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

  要判断涉案的单词书是否构成汇编作品,先要分析其是否具有独创性。首先,关于利用词根词缀选择单词,词根词缀是英语单词中的客观存在,不同人利用该方法对英语单词进行选择时将得到基本相同的汇编结果,这种方法能够被量化,不存在个体的差异,无法体现汇编者本身的主观选择,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关于单词的划分与编排,涉案图书中无论是按照字母顺序、考试频率亦或是新东方公司主张的按照词根词缀方法、单词含义类型进行的划分,都属于一种客观存在的分类排序方法,这些方法所产生的划分结果有限,没有给汇编者留下才智发挥的空间,没有构成独创性表达。因此,新东方公司所主张的单词选择、划分、排列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能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张嘉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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